关于调整焦炭、焦煤持仓限额和交易限额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7〕224号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焦炭、焦煤持仓限额和交易限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24日结算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焦炭、焦煤品种合约一般月份(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九个交易日)持仓限额调整如下:
合约单边持仓规模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
焦炭 |
单边持仓≤50,000 |
5,000 |
5,000 |
单边持仓>50,000 |
单边持仓×10% |
单边持仓×10% | |
焦煤 |
单边持仓≤80,000 |
8,000 |
8,000 |
单边持仓>80,000 |
单边持仓×10% |
单边持仓×10% |
二、自2017年7月25日交易时(即24日晚夜盘交易小节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焦炭、焦煤交易限额调整如下: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在焦炭、焦煤品种1709合约和1801合约上,单个合约单个交易日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不得超过2000手。
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限制。
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按照一个账户管理。
《关于焦炭、焦煤品种实施交易限额制度的通知》(大商所发〔2016〕288号)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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