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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3日通报6起违反交易所规则案件的处理情况称,违规行为类型包括对敲转移资金、扰乱市场秩序、违反交易所持仓管理规定等,共计13名客户受到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全部品种开仓交易、没收违规所得等纪律处分。

通报称,湖北三生农牧有限公司、武汉运通首拓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与武汉炬辉照明有限公司在菜粕期货2601合约上存在按照事先约定或者安排的时间、价格或者方式进行相互交易,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沈辉在苹果期货2601合约上持仓超限且被交易所强行平仓;湖北长江区域棉花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托克逊县西域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实控组在棉花期货2601合约上持仓超限且被交易所强行平仓;廖毅涛与郭桢在棉纱期货26022603等合约上存在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发生相互交易,转移资金的行为;宁波糊口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杜能权在菜籽期货2608合约上,与蒋建波在丙烯期货2610合约、棉纱期货2610合约上,存在按照事先约定或者安排的时间、价格或者方式进行相互交易,转移资金的行为;杭州晨贵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电联实业有限公司在菜油期货26052607合约上存在按照事先约定或者安排的时间、价格或者方式进行相互交易,转移资金的行为。

依据《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上述案件相关当事人及企业,均受到相关纪律处分。

郑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郑商所对期货市场违法违规和违反交易所规则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并依法严肃查处。广大期货市场参与者应当提高合规意识,自觉遵守规则,共同创造公平、有序的期货交易环境。各会员单位也应当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积极引导客户理性、合规交易。

原文链接:https://www.czce.com.cn/cn/gyjys/jysdt/mtkzss/webinfo/2026/3/53ba464e8b134b4eac429bb607fcffce.htm

案例二:

某客户于2026310日在豆油期货Y2701合约上自成交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交易所决定对该客户采取限制其在豆油期货Y2701合约上开仓1个月的监管措施。

原文链接:http://www.dce.com.cn/dce/content/2026/jgcs/18627863.html


案例三:

大商所关于违规案件处理情况的公告〔2025102

序号

违规当事人

违规事由

违规品种

纪律处分

1

荆州市天佳饲料有限公司、周春和甘神保

自成交转移资金

黄大豆2

对荆州市天佳饲料有限公司、周春和甘神保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处暂停开仓交易5个月的纪律处分。

2

黑龙江某某农业物产有限公司

自成交影响合约价格

黄大豆1

给予黑龙江某某农业物产有限公司警告的纪律处分。

原文链接:

http://www.dce.com.cn/dce/content/2025/ywggytz/18624623.html

案例四:

2月2日,广州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广期所)通报2起违规交易案件的处罚结果。公告显示,广期所分别对上海久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硕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2组共7家机构违反持仓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

其中,上海久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久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韵澜实业有限公司3家机构存在实际控制关系,20251118日至129日连续15个交易日合并持仓超过PS2512持仓限额,违反《广州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利用分仓等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所持仓限制”的规定。相关机构违规持仓行为盈利415.63万元。

广期所决定给予上海久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久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韵澜实业有限公司没收违规所得415.63万元、公开谴责、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的纪律处分,并将上述当事人的纪律处分结果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安徽硕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宏盛铜材有限公司、安徽天大铜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大新能源有限公司4家机构存在实际控制关系,2025121日至125日连续5个交易日合并持仓超过PS2512交割月持仓限额,违反《广州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利用分仓等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所持仓限制”的规定。相关机构违规持仓行为亏损48.07万元。

广期所决定给予安徽硕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宏盛铜材有限公司、安徽天大铜业有限公司、安徽天大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开谴责、暂停开仓交易6个月的纪律处分,并将上述当事人的纪律处分结果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广期所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期货市场各类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自律规则,牢守合规交易底线。广期所将继续按照中国证监会部署要求,严守监管主责主业,坚决做到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对于违反实际控制关系、交易限额和持仓限额等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坚持“零容忍”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坚决维护市场公平公正。

原文链接:http://www.gfex.com.cn/gfex/mtjj/202602/94cb1af5f8474427995881c1c2735617.shtml


案例五:

当事人:

刘烈军,男,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19824月出生。

2025年822日至202595日,刘烈军操纵自己账户与吴光宇账户在氧化铝、天然橡胶期权合约上存在实施事先约定的相互交易、转移资金,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二条,本所决定:

1.给予刘烈军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给予刘烈军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2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原文链接:https://www.shfe.com.cn/publicnotice/notice/202602/t20260202_830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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