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大商所发〔2022〕419号、郑商函〔2022〕437号、上期发〔2022〕229号、上能发〔2022〕47号通知内容,各交易所将自2022年8月5日(即8月4日晚连续交易)起,对部分期货、期权合约收取申报费及调整原有申报费收费标准。
交易所具体通知如下:
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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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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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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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
https://www.ine.com.cn/news/notice/6054.html |
我司敬请您关注合约交易规则的变化,及时调整持仓,谨慎操作,理性投资,合理规避风险。
中融汇信期货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